一、关键结论先明确:保险金不能冲抵雇主赔偿
很多雇主会有这样的想法:既然已经为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员工出险后拿到了保险金,自己的赔偿责任是不是就能相应减少?答案是否定的 —— 雇员获得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能冲抵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劳动者相对弱势。如果允许雇主用保险金抵扣自身赔偿责任,本质上就相当于雇主成为了保险的受益人,可能会出现雇主强迫劳动者配合、规避自身法定义务的情况,这既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也和团体意外险 “保障劳动者” 的核心功能相悖。
简单来说:员工遭遇意外后,一方面有权要求雇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工伤赔偿等),另一方面也有权依据团体意外险合同领取保险金,这两项权利互不冲突,雇主不能用保险金 “抵消” 自己该赔的钱。
二、雇主赔偿后,能要回保险金吗?
答案同样是:不能。
根据《保险法》规定,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员工本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即便支付了保险费,也不能成为受益人,更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后,依然有权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也不能向第三者追偿。同理,雇主作为对员工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向员工支付赔偿款后,既不能代位行使员工的保险金请求权,也不能要求员工将获得的保险金返还给自己。
也就是说,雇主的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团体意外险是员工的额外保障,两者不能混淆,雇主不能以 “已经赔钱”
保险法39条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