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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玛特的维权之战,Labubu美术作品侵权案落槌,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时间:2025-06-18 17:00:29 点击:0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Labubu”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乙公司在网店展示和销售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泡泡玛特的“Labubu”美术作品,侵犯了泡泡玛特公司的著作权。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用律师的视角为您详细解读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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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事实

    泡泡玛特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拥有多个受欢迎的IP形象,其中包括“Labubu”系列。2019年6月18日,泡泡玛特公司创作完成了“Labubu运动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20年3月2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1688网站网店“乙制品厂”中,未经泡泡玛特公司许可,擅自使用“Labubu”美术作品进行销售和展示。泡泡玛特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与判决依据

1. 著作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涉案的“Labubu运动系列”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体现了独创性,因此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泡泡玛特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其微博发表记录,证明了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泡泡玛特公司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 侵权行为的认定

    通过庭审比对,法院发现乙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产品及公证购买的实物上所使用的形象,与泡泡玛特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线条与表达、主要特征上基本相同,差异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

    乙公司在网页上销售并展示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侵犯了泡泡玛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由于泡泡玛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乙公司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 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独创性。

· 

· 作品类型:涉案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 作品知名度:涉案作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

· 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后果:乙公司在网店上持续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规模较大。

· 维权合理开支:泡泡玛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乙公司赔偿泡泡玛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三、案件启示与法律建议

1. 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著作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创新的重要手段。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侵权行为的防范

    企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获得授权: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 进行版权审查:在使用作品前,进行版权审查,确保作品的合法性和授权情况。

· 保留证据:在使用作品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使用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3. 维权的途径与策略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 发送律师函:通过律师函的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 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申请诉前保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保全,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四、结语

    Labubu版权案的判决,不仅为泡泡玛特公司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如果您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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