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首页 >> 热点关注 >> 律师说法

人进去了,钱还能要回来吗?——最高法“民刑交叉”新规解读

时间:2026-10-06 21:09:07 点击:1

——最高法“民刑交叉”新规解读

最高法民刑交叉新规解读题图:刑事与民事两圈交汇处的金色天平借钱给一家公司做生意,结果老板涉嫌合同诈骗被抓了,公司账户被查封,借款到期,钱还能要回来吗?货款被拖欠,对方公司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立案,民事诉讼还能不能打?这些“既涉及犯罪、又涉及民事纠纷”的问题,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也滋生了不少乱象。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民刑交叉规定》)正式施行。这份共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第一次系统回答了“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交织时,官司该怎么打、合同还有没有效、钱能不能拿回来”这一连串问题。本文试着用普通人都能听懂的语言,把这份新规的核心内容讲清楚。

一、为什么需要这份新规:“先刑后民”被误读的这些年

很长一段时间里,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先刑事、后民事。”在很多人的理解里,只要一方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民事官司就得停下来等着刑事案件出结果。实践中的确出现了不少“以刑阻民”“以刑滞民”的现象:有人明明有合同纠纷,却动辄报案,用刑事立案来拖延甚至瓦解对方的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对涉刑民事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一律裁定中止,当事人一等就是几年。

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背离了保护产权、保护交易安全的政策导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正是《民刑交叉规定》出台的背景:让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各归其位,让经济纠纷回到法律的轨道上解决。

二、民刑并行是原则,“先刑后民”只是例外

新规首先厘清了一个基础概念——“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同一事实”,是指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此时刑民程序确实需要协调衔接;而“关联事实”,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的情形。

对“关联事实”,新规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构成犯罪、担保人与犯罪行为无关、仅部分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主张保险金等情形,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别再拿“有人涉嫌犯罪”当挡箭牌,民事官司该立就立。

受理之后怎么办?新规确立的基本立场是“民刑并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民事诉讼原则上不受刑事诉讼进展的影响。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裁定中止民事审理——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而且,当事人仅以对方已收到刑事受案回执为由申请中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已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法院要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并非同一事实,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一句话总结:刑事程序的启动,不再自动冻结你的民事维权之路。

三、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这是新规里最容易被普通人误解、也最有理论分量的一块。

过去有一种相当普遍的观念:“只要合同涉及犯罪,合同就是无效的。”比如贷款诈骗案中,借款人被认定构成犯罪,借款合同似乎就“理所当然”地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就此落空。

新规明确纠正了这种认识:行为人订立合同构成犯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对单位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独立判断。合同无效的事由,必须回到民法典本身去找——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认定为无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未经追认的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合同照样约束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专门举例说明:如果对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中的借款合同一律简单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跟着无效,反而使被害方(往往是银行等债权人)丧失担保权益,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也不利于维护金融交易安全。

需要说明的是,“不当然无效”不等于“一定有效”。新规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利益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主张单位承担责任,均不能得到支持,单位可以请求恶意串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单位发生效力的,依法予以支持,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

这一立场并非凭空而来,司法实践早有生动的注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3号)中,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时任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借款,并应债权人要求在借条上加盖单位已作废的公章提供担保。检察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担保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相对人未对越权代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非善意,担保行为无效;但单位对公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个案例说明:公章不是“万能章”,单位是否担责,看的不是有没有盖章,而是签约人有无代表权、相对人是否善意,责任大小则按过错来划分。这与《民刑交叉规定》确立的合同效力判断逻辑一脉相承。

四、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民事案件怎么用

很多人关心一个问题:刑事案件判了,民事案件还要重新查一遍事实吗?

新规的规定是: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属于免证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保持了裁判的连贯性。

同时,新规也照顾到了刑事与民事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刑事案件卷宗里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如果刑事审判没有作为定案根据、也没有被排除,那么在民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采信,必须经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刑事程序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更高,某些事实在刑事案件中未能认定,不等于在民事案件中也不能认定——达到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案件可以依法认定。

换句话说,刑事上“放过”的事实,民事上未必不能成立,两个程序各按各的标准独立判断。

五、钱怎么追回来: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衔接

涉刑案件最扎心的现实是:钱被卷走了,人进去了,受害者两手空空。新规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务实的规定。

第一,避免“双重受偿”。刑事程序中通过追缴、责令退赔已经返还受害人的部分,民事裁判和执行中应当相应扣减,保证受害人不因同一损失拿两份钱,也防止其他人借机侵占。

第二,单位涉刑,不影响破产。单位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照样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分别进行,违法所得追缴与债务人财产清收统筹衔接。债权人不必担心“刑事一立案,破产就搁浅”。

第三,人跑了,先予执行“救命钱”。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如追索医疗费用等),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也就是说,即便加害人还没被绳之以法,受害人的医药费也有可能先拿到手。

第四,执行环节的衔接。民事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事实的,法院依法中止执行并移送处理;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申请执行人属于集资参与人等情形的,按刑事裁判执行、民事裁判终结执行,已执行部分相应扣减。非法集资等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三个最常见的误区,普通人要记住

误区一:对方被抓了,我的官司就打不了。——错。民刑并行是原则,只有基本事实必须依赖刑事结果时才中止,而且不能仅凭一张受案回执就中止。

误区二:合同“涉刑”就无效。——错。合同效力按民法典独立判断,涉刑不当然无效;相反,把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反而可能让你的担保、抵押全部落空。

误区三:人跑了,钱就没了。——错。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索,人身损害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还能申请先予执行;企业涉刑也可能照常破产清收,债权人仍有受偿机会。

结语

《民刑交叉规定》的意义,不只在于给法院定了一套裁判规则,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产权要保护,交易要安全,刑事手段不能成为干预经济纠纷的工具。对普通百姓和中小企业家来说,读懂这份新规,至少能少走很多弯路——被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民事维权的大门关闭,涉刑合同也未必就是一张废纸。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起诉时,就大胆起诉。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