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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来的“宝贝”不是你的——地下文物归属与文物犯罪的法律边界

时间:2026-10-11 13:01:54 点击:1

自家宅基地底下发现了古墓葬,挖出来的青铜器能卖吗?在河道里干活捞上来一个编钟,偷偷卖掉行不行?202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六起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对这类困扰公众多年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行,而且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轻则罚款,重则坐牢。从损毁秦直道获刑七年、判赔三百九十四万元,到挖自家宅基地盗掘古墓葬获刑十五年,六起案例把“地下文物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讲得清清楚楚。

一、六个案子,六种“想当然”

先看第一起。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交通干道,2006年被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蒙古达拉特旗一家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文物部门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煤炭主管部门的批复也明确要求涉及地面文保事项必须经文物部门许可,坐标都标注得清清楚楚。矿长郭某军既没有办理文保审批,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继续组织施工,最终导致一段秦直道遗址本体灭失。刑事上,法院认定郭某军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民事上,检察机关2024年3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煤矿赔偿遗址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煤矿已经缴纳。

第二起与“盗墓小说”有关。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照着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工具,2023年两次伙同他人跑到湖北省枣阳市,盗掘了两座东周时期的古墓葬——位置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余某才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第三起说的是“还没挖成就被抓”。陈某辉先后两次被纠集去盗掘江苏新沂市的西墩顶遗址,用探针勘探了遗址位置,因为其他原因没能继续挖掘——法院认定这属于犯罪预备,但仍然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第四起就是让很多人直呼“意外”的案子。西安长安区一个村子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的保护范围内,村民师某兴2014年在自家院子里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了古墓葬,随即动手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鉴定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还准备倒卖。法院认定师某兴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挖的是自家宅基地,判的却是重刑。

第五起涉及“捡漏”。广西柳城县村民唐某生2011年在河道里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2013年以30万元的价格卖掉,2022年6月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那是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法院认定其构成倒卖文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

第六起与“修复”有关。洛阳一名青铜器加工从业者高某林,明知三面铜镜是出土文物,仍然收下代为“修复”并收取费用1万元。经鉴定,那是三面汉代规矩镜,属于三级文物,而非法修复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法院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其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为什么“挖出来的宝贝不是你的”

这些案子的共同起点,是文物所有权问题。2024年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写得很明白: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这句话是理解全部六个案子的钥匙。宅基地是村民的,但宅基地下面埋的古墓葬不是村民的;河道是公共的,河道里冲出来的编钟也不是打捞者的。土地权利只解决“地归谁”,不解决“地下文物归谁”——地下文物天然归国家。师某兴案中法院特别指出,被盗古墓葬虽位于师某兴的宅基地范围内,但并不改变该古墓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

相应的,法律还给发现人设了“报告义务”。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如果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换句话说,捡到文物不上交,本身就是违法;再往前走一步去卖,就可能是犯罪。

青铜鼎缠绕红色警戒线概念插画:地下文物归属与文物犯罪的法律边界

三、刑法的四把“刀”

文物犯罪在刑法里有一组专门的罪名,这次六起案例几乎把主要的几类都点了一遍。

第一把刀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这个罪名的法定刑不低: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升格为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包括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以及盗掘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还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是否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也就是说,没挂牌、没公布的古墓,照样受保护;二是只要盗掘行为已经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就构成既遂。师某兴获刑十五年,正是因为盗掘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内的古墓葬,且欲倒卖文物、情节恶劣。

第二把刀是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秦直道案中郭某军明知遗址的存在,收到停工通知仍继续施工,导致遗址本体灭失,符合“情节严重”,获刑七年。

第三把刀是倒卖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河道拾得编钟再卖30万的唐某生,因为倒卖的是二级文物,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判了五年。

第四把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文物而代为修复、加工、窝藏、销售的,同样要承担刑责。高某林明知铜镜是出土文物仍收费“修复”,就是这个罪名。这一刀补上了文物犯罪链条的末端——盗出来的东西,洗白也洗不成干净的。

另外要留意的是刑民并行。文物犯罪的代价从来不只是坐牢:秦直道案里,矿长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煤矿还要赔394万余元修复费;高某林案里,除了刑罚,还要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修复费、公开赔礼道歉。盗掘、损毁文物侵害的不仅是国家所有权,更是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同时存在。

四、判得这么重,背后是什么

有读者可能会问:挖几件东西、卖一个编钟,判得是不是太重了?司法给出的答案是“不重”,理由是文物的特殊性。古墓葬承载的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库:墓葬结构、出土位置、器物组合、周边环境,每一项都是考古学的关键线索。盗掘行为用最粗暴的方式把这部“地下史书”撕碎,大量历史年代信息和环境信息永久消失,这是任何技术都无法复原的损失。所以刑法对文物犯罪的打击逻辑,盯的不是“值多少钱”,而是“毁掉了什么”——哪怕盗掘未遂、哪怕一件文物都没卖出去,只要损害了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既遂认定就可能成立,就像陈某辉案那样,犯罪预备同样定罪。

从治理取向上看,这批典型案例也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对盗掘古墓葬、损毁文物这类源头性犯罪从严惩处,对倒卖、掩饰隐瞒等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同时通过追缴违法所得、判赔修复费用,让犯罪“无利可图”。这正是最高法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用意所在——用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也用案例教育公众。

五、给公众和律师的启示

对普通公众,尤其是农村建房、农田耕作、河道施工、工程建设中的朋友,有三句话值得记住。第一,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先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要围观哄抢,更不要私自带回家;第二,哪怕是在自己家的宅基地、承包地里发现的,文物也归国家所有,“谁发现归谁”从来不是法律规定;第三,捡到、挖到文物后藏匿、倒卖、找人修复,每一步都可能从行政违法滑向刑事犯罪。守法成本很低——报告一声即可;违法成本很高——最低是罚款,最高是无期徒刑。

对企业来说,建设工程涉及文保区域的,务必把“文保审批”写进施工流程。秦直道案里,批复文件早就写明了文物部门的许可要求,矿长视而不见,换来七年刑期和三百多万赔偿。在文物保护区划内施工前,主动对接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企业自我保护。

对律师同行,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同样值得研究。实体上,围绕既遂未遂(法释〔2015〕23号第八条)、主从犯区分、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盗掘与盗窃的罪名界限等展开;程序与量刑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文物修复补救等从轻情节的挖掘和固定,直接影响刑期。民事层面,公益诉讼中的修复费用评估、赔偿标准,以及高某林案式的“修复费加赔礼道歉”责任组合,都是可以深挖的业务点。文物犯罪案件虽然标的额未必巨大,但专业门槛高、社会关注度高,恰恰是律师展示专业能力的细分领域。

结语

六起典型案例,其实讲的是同一个道理:地下文物属于国家,发现文物必须报告,触碰文物犯罪将付出沉重代价。秦直道不会再长出来,被盗的古墓葬永远缺了一页,这正是法律对文物犯罪绝不手软的原因。对普通人而言,记住那句最简单的话就够了——挖出来的“宝贝”,从来不是你的;报一声,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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