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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消灾”是陷阱:网络舆情敲诈的罪与罚——从公安部4起典型案例说起

时间:2026-10-14 13:01:38 点击:4

不少企业都接到过这样的电话或私信:网上有你的负面帖文,想删吗?报价,谈好付钱,帖子消失;不付钱,帖子就挂在网上,甚至变本加厉。过去,很多企业把这当成舆论危机,花钱了事、息事宁人。10月14日,公安部网安部门依托“净网-2026”专项行动公布4起涉舆情敲诈等类型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把这类行为的性质挑明了:这不是公关问题,是刑事犯罪;付出去的“消灾钱”,不是商业支出,而是犯罪所得。本文结合这4起案例,把网络舆情敲诈的套路、罪名和后果讲清楚,也给企业划出正确的应对路径。

一、四个案例,一种套路:把负面帖文做成“生意”

先看这4起案例的细节。山西太原警方打掉一个网络舆情敲诈团伙,刘某某(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周某某、闫某、马某在各大网络自媒体平台注册账号,建立名为“某省商业俱乐部”的自媒体矩阵,针对性发布某省知名企业的负面网络帖文,逼迫企业主动联系删帖,再以“加入商业俱乐部”“签订宣传推广协议”“赞助商业年会”为名变相勒索钱财,涉案金额120余万元。4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太原的另一起案件换了花样。马某伙同崔某某编造、发布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虚假负面帖文,以删帖为名,强迫相关单位组织员工到其经营的体检机构体检,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单位不从,他们就利用账号变本加厉发布虚假负面信息,实施滋扰、恐吓,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两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

山东威海警方打掉的是以齐某某为首的团伙。齐某某伙同黄某等人在自媒体平台注册账号,打造“正义人设”吸引大量网民关注,再借账号影响力拍摄“碰瓷”视频,向多家企业、个体户索要财物,涉案金额8.9万余元。湖北武汉的周某则更直接:主动搜集、发布涉企业负面帖文,暗示相关企业可以“花钱消灾”,一旦有企业主动联系,便以删帖为名索要钱财,涉案金额10余万元。两人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起案子地域不同、手法有差,套路却高度一致:先制造或利用负面信息,让企业感到威胁;再递出“删帖”这根橄榄枝,暗示付钱才能了事;企业一旦联系,就被一步步牵着走。区别只在于变现方式——直接要钱、强迫消费,还是借着“俱乐部”“年会赞助”这类名义变相收钱。名义再体面,本质都是拿他人的名誉和经营安宁做筹码。

二、“删帖要钱”为什么是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网络形态

网络舆情敲诈概念插画:蒙面黑客在电脑前发送威胁消息,金色法律盾牌与法槌守护企业大楼,地面是断裂的锁链与破碎金币这类行为在刑法上早有明确定位。2013年9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六条写得很清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并不要求暴力。对企业而言,负面帖文的传播本身、账号矩阵的围攻、反复抹黑的前景,都是足以造成心理强制的要挟手段。发布虚假负面信息再索财,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更加明显;即使是发布真实负面信息,只要以删帖为条件索取财物,同样落入这一条。

量刑档次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释〔2013〕10号第一条把数额标准定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可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第三条还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即使单次数额不大,反复作案同样构罪。对照前文的案例,120余万元、200余万元都已远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对应的最高刑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从“软暴力”到黑恶犯罪:罪名不止敲诈勒索一个

网络舆情敲诈的形态并不局限于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2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前面山西太原的案例二正是典型:马某等人以删帖相要挟,强迫企业员工到指定体检机构消费,这是强迫交易;企业不从就反复发布虚假负面信息、滋扰恐吓,这是寻衅滋事。用体检、推广、赞助这些“交易”外衣包装勒索,并不影响定罪,法院会看实质:是不是以不法手段强迫对方给付对价。

更深一层的是黑恶犯罪认定。上述意见规定,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多人分工、账号矩阵、持续作案、欺压企业——这些特征一旦齐备,案件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量刑随之整体加重。法释〔2013〕21号第八条还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规定,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提供账号、代运营、发帖协助的角色,同样可能被追责。

四、数额与证据: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分界线

对办案机关来说,最难的一步往往不是定性,而是认定数额。法释〔2013〕10号第二条列出七种可以按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数额较大”的情形,其中包括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以及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这正对应“打造正义人设”“以曝光为名施压”的常见话术。行为人越是打扮成“监督者”“正义使者”,法律评价反而越重。

证据层面,上述意见专门回应了网络犯罪的取证难题: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资金数额。这意味着,删帖、付款、沟通的记录链条,就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企业付费“消灾”的每一笔转账,都在为指控固定事实。

五、企业的正确应对与律师实务

对企业来说,遇到网络舆情敲诈,最忌讳的是私下了结。付钱删帖看似止损,实际是在为犯罪买单,还可能招来第二次、第三次勒索——尝到甜头的不法分子不会只做一单生意。正确的做法有三步。

第一,留存证据。负面帖文页面、发布账号、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全部固定下来,必要时做公证或电子存证;证据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后续报案和追责的成败。第二,及时报案。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举报,提供线索和证据,不私下谈判、不自行“协商解决”。第三,同步评估民事救济。对编造的虚假信息,还可以通过名誉权、商业诋毁等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删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律师而言,这一领域的需求正在增长:代理被敲诈企业报案与维权,帮助企业建立舆情风险应对预案,审查宣传推广、删帖中介等“灰色协议”,以及在涉黑恶案件中为当事人准确区分罪与非罪、主犯与从犯。无论站哪一边,都要先吃透法释〔2013〕10号、法释〔2013〕21号和2019年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意见这三份文件,它们构成了网络舆情敲诈案件的基本框架。

结语

公安部在公布案例时提醒公众:遭遇有组织的网络围攻、恶意敲诈,注意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切勿私下妥协、助长不法分子气焰。对企业来说,这句话值得刻在舆情应对的制度里——“花钱消灾”不是生意,是陷阱;守住底线、依法维权,才是对声誉和经营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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