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保证金是常见的履约保障形式,但如果收取保证金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还没能履行合同,是否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法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就对这一争议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背后的裁判逻辑值得所有市场主体关注。

壹
一笔 400 万保证金引发的争议

某房地产公司与村委会达成新民居建设合作意向,缴纳了 400 万保证金并开展了土地平整、临建搭建等前期工作,但未能按约定筹集到后续启动资金,也未办齐全部审批手续。
之后,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诺短期内办全所有手续并安排开工,建筑公司在查看项目效果图后,按约定支付了 400 万保证金。然而,房地产公司收到保证金后,将 200 万用于退还另一合作方的保证金,剩余 200 万用于项目施工及公司日常开支,始终未能兑现开工承诺。
建筑公司多次索要保证金无果,且收到过房地产公司开具的空头支票,最终选择报警,认为对方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相关负责人构成犯罪,判处重刑,但二审法院却改判无罪。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99号指导案例。
贰
挪作保证金 + 未履约,就是诈骗吗?

案件的核心分歧在于,收取保证金后挪作他用且未履行合同,是否能直接认定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要件。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却隐瞒未办齐手续、缺乏启动资金的事实,还将保证金用于返还其他欠款,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二审法院和最高法的观点更为全面,核心考量包括三点:
项目真实存在,并非虚构:房地产公司与村委会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村委会未解除协议,且公司已进行前期投入,有实际的项目推进行为,并非凭空捏造项目骗取资金。
保证金用途未脱离项目相关范畴:收取的 400 万保证金未被挥霍或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归还项目相关债务、支付工程费用和公司日常开支,始终围绕项目运作,无非法占有意图。
被害人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房地产公司在村委会仍有 400 万保证金,且在项目上有临建等财产权益,建筑公司的损失并非无法挽回,无需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叁
别把民事纠纷当刑事犯罪

最高法在该案中明确了重要裁判规则,通俗来说就是:
不能仅凭 “有欺骗行为 + 未履约” 就定诈骗:商业合作中,部分不规范操作(如手续未办齐先签约、保证金临时调配)较为常见,不能简单将民事欺诈等同于刑事诈骗。
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 要综合判断:需结合合同背景、当事人为履约付出的努力、钱款去向等多方面,只有确实证明当事人想把钱据为己有、挥霍一空,或根本没有履约意愿,才能认定诈骗。
刑法要 “谦抑”:如果被害人的损失能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等民事途径挽回,就不宜轻易动用刑事手段,这是保护市场活力、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原则。
商业合作有风险,履约诚信是底线,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清晰。这起指导案例告诉我们,市场行为的复杂性需要司法裁判的审慎对待,既不能放纵真正的诈骗行为,也不能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这正是法治精神在市场领域的生动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