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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垫钱补缴社保后,能向员工追回吗?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时间:2025-07-15 10:41:17 点击:0

    社保补缴纠纷在劳动争议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当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垫付社保费用后,能否向员工追回个人应缴部分?近期,一起典型案例的判决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答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这一案例,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厘清权利义务,避免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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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公司垫付社保后起诉员工返还

某员工于2019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解除。2021年5月,员工投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公司随后补缴了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及单位应缴部分。其中,公司还补缴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2021年1月至7月)的医疗保险单位部分。

事后,公司以员工未返还个人应缴部分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单位应缴部分为由,起诉员工要求返还垫付费用。员工则辩称:

  1.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补缴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公司无权代缴;

  2. 公司垫付的款项交给了社保机构,受益人是国家而非员工;

  3. 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医保缴费侵犯了其权益,其并非受益人。

二、法院判决:员工需返还垫付费用

1. 一审法院:构成不当得利,员工应返还

法院认为:

  • 个人应缴部分:属于员工自付部分,公司垫付后员工应返还

  • 单位应缴部分(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已无缴费义务,员工享受该部分利益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一审判决员工返还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8584.8元及医疗保险个人部分3057.21元,以及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垫付的医保单位部分3170.51元,合计14812.52元。

2.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 个人应缴部分理应由员工承担,公司垫付后有权追偿;

  • 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无缴费义务,员工享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律分析:社保补缴中的权利义务

1.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缴费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

  •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比例缴纳,记入统筹基金;

  • 员工:按本人工资比例缴纳,记入个人账户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员工可向社保部门投诉,由社保机构责令补缴

2. 垫付费用的法律性质

  • 个人应缴部分:属于员工法定义务,公司垫付后可要求返还

  • 单位应缴部分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缴纳,不可追偿;

    •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无缴费义务,员工享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3. 不当得利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需满足:

  • 一方受益;

  • 另一方受损;

  • 受益与受损有因果关系;

  • 受益无合法依据

本案中,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享受公司垫付的医保费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四、实务建议: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1.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及时缴纳社保:避免因欠缴产生滞纳金或行政处罚

  • 垫付前与员工协商:明确垫付性质及返还方式,留存书面协议;

  • 劳动关系解除后停止缴费:避免无谓损失

2. 对劳动者的建议

  • 保留缴费凭证:如发现公司未缴社保,及时投诉并要求补缴

  • 谨慎签署协议:离职时“互不追究”条款不能免除公司社保缴费义务

  • 配合补缴程序:避免因自行补缴导致无法追偿

五、延伸思考:社保补缴的其他法律问题

1. 滞纳金由谁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滞纳金由其承担,不得要求员工分担

2. 违规补缴的法律风险

通过伪造材料补缴社保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责任

3. 法院是否受理补缴纠纷?

最高法明确:社保补缴争议属于社保部门职责,法院一般不受理,但员工可主张因未缴社保导致的损失赔偿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垫付社保费用后的追偿权,同时也提醒企业和劳动者:社保缴费是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逃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费是根本;对于劳动者而言,及时维权是关键。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法律,才能减少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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