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财产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但 “续封” 环节的疏忽可能导致权利受损。近日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司法赔偿监督案件,就聚焦 “未及时续封” 引发的责任争议,明确了法院与当事人在续封事宜中的权责边界,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核心脉络:债权转让后,查封房产为何脱封?
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多家企业、个人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房产,并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作出续封裁定,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 “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 20 日内递交书面申请”。
后续该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农业科技公司,法院依法变更后者为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完成后,原查封房产的续封期限届满,农业科技公司发现房产未被续封,已失去首封权,遂以法院 “消极执行” 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主张直接经济损失暂计 400 万元。
农业科技公司称,其曾将续封申请材料放入法院执行局信箱,且多次邮寄材料但被退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则辩称,未收到该公司的续封申请,案件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


法院裁判关键:这两个核心问题定了结果
1. 国家赔偿申请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错误执行赔偿通常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例外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等。
本案中,案件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债权依然存续,农业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
2. 续封申请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法院此前已明确告知续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农业科技公司作为债权受让后的申请执行人,负有主动提出续封申请的义务。其主张已提交申请但未被处理,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即便失去首封权,债权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申请参与分配,并非完全丧失债权实现途径。
最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审查后,驳回了农业科技公司的申诉,维持了此前法院驳回其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
债权人需牢记这两点
关注查封期限,主动履行申请义务。查封财产有明确期限,债权人应在期限届满前,按法院要求提交书面续封申请,且务必保留好申请提交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债权转让后,及时衔接执行程序。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身份,主动跟进查封财产状态,确保权利衔接无遗漏。
牢记法定查封期限(以常见财产类型为例)

证据留存核心要点(避免 “举证不能”)
所有书面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债权凭证等)均留存原件 + 复印件,复印件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 并签名 / 盖章;
提交凭证统一归档:包括接收回执、快递面单及签收记录、现场照片 / 视频、通话录音(需提前告知对方)等,按时间顺序整理;
电子证据备份:将快递查询截图、通话录音、视频等存储在手机 + 云端(如百度云、U 盘),避免丢失;
沟通记录书面化:重要沟通内容(如承办人承诺的处理时间、要求),可通过短信、微信或邮件方式向对方确认,留存沟通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