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生活里,物业费纠纷从来都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 “心头结”。业主觉得服务不到位不想交,物业公司催缴方式不当激化矛盾,这样的僵局该怎么破?
一、物业公司不能这么催缴!限制门禁、电梯使用违法
不少业主都遇到过 “欠缴物业费就被禁乘电梯、进不了单元门” 的情况,这种催缴方式看似常见,实则违法。
物业公司因业主欠缴物业费,拒绝为其激活门禁卡,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电梯和单元门禁。法院明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而限制门禁、电梯使用,本质上是不当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无法律依据,还会加剧矛盾。
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维权,但绝对不能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手段施压。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房子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这些糟心事让业主很闹心,但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费,法院可不支持。
物业服务的核心是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秩序维护,而房屋专有部分的设计缺陷、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物业服务合同是两码事,责任主体也不一样。
简单说,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该找开发商维权,不能把怨气撒在物业公司身上,更不能以此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三、合同终止拒不退场?无权再要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却拒不办理交接、迟迟不退场,还想向业主收取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这种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退出,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和资料,配合新物业公司交接。如果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不仅无权要求业主支付后续物业费,要是给业主造成损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的物业服务选择权在业主手中,原物业公司不能 “强买强卖”,无视业主共同意愿继续占用物业资源。
四、被解聘后不服?物业公司无权起诉业主大会决定
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解聘原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觉得表决程序不符合规定,起诉要求确认业主大会决定无效,这种诉讼会被法院驳回。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体现,属于业主自治范畴。业主大会的决定只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作为外部服务提供者,和该决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挑战其效力。
如果原物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给自身造成了损失,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是否定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
物业费不是小事,关乎小区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生活品质。业主按时缴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物业公司诚信履约、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让业主心甘情愿缴费,形成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