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诸多社交平台,偶尔能刷到一些 “指桑骂槐” 的言论 —— 有人没提具体名字,却字字句句影射他人,还觉得 “没点名就不算侵权”。但现实真的是这样吗?一起典型案例告诉你,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含沙射影” 的辱骂同样要担责!
未指名道姓,到底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网络上 “不点名” 的辱骂和影射,能不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侵权方觉得,没提对方名字,视频也做了打码处理,别人未必能联想到具体的人,自然不算侵权。但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答案:不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平台看似是私人空间,实则具有公共属性,“指桑骂槐”“含沙射影” 这种间接方式,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照样构成侵权。
关键看两点:一是行为是否能让受众 “对号入座”—— 哪怕没点名,但通过言论内容、肖像、场景等信息,足以让看到的人明确关联到特定对象;二是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 这种影射和辱骂,会影响他人对被侵权人的品德、声望等评价,就符合侵权的核心要件。
公开道歉 + 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具体赔偿金额,会根据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边界
现实中还有不少类似情况:比如分手后在网上 “含沙射影” 骂前任,职场矛盾后在朋友圈影射同事,看似没点名,却让熟人一眼就能猜到指向谁。这种行为看似 “解气”,实则可能触犯法律。
判断这类行为是否侵权,核心不是 “有没有点名”,而是 “能不能指向特定人”+“有没有降低其社会评价”。哪怕是不认识的网友看不懂,但只要亲戚、朋友、同事等相关人群能明确关联到特定人,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给了我们发声的自由,但自由的前提是尊重他人权益。情绪再激动,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用辱骂、影射的方式伤害他人。自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合法宣泄情绪,才能共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