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 “刷单” 虚增销量,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减责理由吗?近期一起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不能!某企业因生产销售的手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被法院判决赔偿 100 万元,即便其辩称销量存在 “刷单”,也未获得法院支持。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更明确了不诚信行为在侵权纠纷中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外观 “高度近似” 引发侵权纠纷
某公司(下称 “专利权人”)持有一项 “手机” 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产品经推广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专利权人发现,另一通讯企业(下称 “侵权方”)生产的某系列 7 款手机,在型号、屏幕尺寸及核心外观设计上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被消费者及测评博主误认为 “山寨产品”。
经查,侵权方的涉案产品在多个电商平台同步销售,还通过销量排行榜宣传形成较高网络热度,不仅抢占了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还对专利权人的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此外,专利权人还发现,侵权方此前已有多款手机外观与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相似,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
为此,专利权人将侵权方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按 20% 至 30% 的利润率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100 万元。侵权方则辩称,其电商平台销量存在 “刷单” 虚增情况,该部分销量不应计入赔偿计算依据,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核心遵循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原则,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为准,而非专利权人的实物产品。
具体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重点在于:两者整体均为圆润长条形,背部上方的八边形外框、摄像头模组组合及流线型跑道线条等核心设计特征完全相同;仅在侧面按钮及摄像头位置存在细微区别,但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结合手机正面、背面均为正常使用时易观察的关键部位,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法院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突破传统认定局限,采用多维度综合考量的精细化裁判思路:
1.涉案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市场价值;
2.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同期上市,抢占市场红利的侵权情节;
3.侵权方多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情节较为恶劣;
4.山寨产品低价销售对专利产品的负面市场冲击。
针对侵权方提出的 “刷单” 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刷单” 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诚信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破坏电子商务诚信体系,不能让侵权人从中获益。虚构的销售数据不能成为降低主观过错、逃避法律责任的合法依据,更不能干扰司法判断。因此,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专利权人 100 万元的赔偿请求。侵权方不服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比对客体明确:需以专利授权公告的图片 / 照片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比对,而非直接用专利权人实物产品比对,避免混淆比对对象;
判断方法清晰:采用 “整体视觉效果 + 重点观察部位” 原则,区分设计特征的相同与实质相同,核心看关键设计部位对整体视觉的影响。
(二)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思路
赔偿数额确定需依次采用 “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法定赔偿” 三种方式。当缺乏直接获利证据时,可综合考量专利价值、侵权情节、市场影响等多维度因素,确保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
(三)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与法律边界
本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底线:虚构交易、伪造数据等不诚信手段,不仅不能规避法律责任,还可能因情节恶劣加重侵权后果。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
这起案件作为高市场价值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既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也向市场传递了 “严厉保护知识产权、坚决遏制不诚信行为” 的司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