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两头骗"的诈骗手法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犯罪分子先以借车为名骗取他人车辆,再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取借款,最终挥霍一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车主的财产权,也欺骗了抵押权人,社会危害性极大。那么,法律上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
一、"两头骗"案件的基本模式
"两头骗"通常表现为:
第一骗:欺骗车主——犯罪分子以借用车辆为由,将车辆骗到手。
第二骗:欺骗抵押权人——犯罪分子谎称车辆是自己或家属所有,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取借款。
最终,犯罪分子将借款挥霍,导致车主和抵押权人双双受损。
案例回顾(隐去当事人姓名)
犯罪分子以借车为由,先后骗取多辆汽车。
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共获得借款约9500元用于赌博。
车主发现后,部分车辆被追回,部分车辆由车主自行赎回。
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两种观点之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头骗"案件的诈骗数额认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车辆价值+借款数额=诈骗总额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既欺骗了车主,又欺骗了抵押权人,属于两个独立的诈骗行为,因此诈骗数额应为:
车辆的实际价值(如7000元、29000元等)
加上抵押获得的借款(如3500元、3000元等)
反对理由:
这种计算方式可能导致诈骗数额被重复计算,因为抵押借款实际上是建立在非法占有车辆的基础上,属于同一犯罪行为的延续。
观点二:仅以车辆实际价值认定诈骗数额(本案采用)
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犯罪目的明确: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车辆用于抵押借款,而非直接骗取借款。
抵押行为是事后行为:将车辆抵押只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不应单独评价为新的犯罪行为。
避免重复计算:如果将车辆价值和借款数额相加,会导致诈骗数额虚高,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结论:诈骗数额应以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而非借款数额。
三、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实际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
犯罪分子共获得借款约9500元(3500元+3000元+3000元)。
车主赎回车辆时支付了高于借款的金额(如贾某某支付3600元赎回车辆,但实际借款仅3000元)。
关键问题:违法所得是按借款数额计算,还是按车主实际损失计算?
法院认为:
犯罪分子实际获利是9500元(借款总额),而非车主赎回车辆支付的金额。
车主赎回车辆多付的部分属于民事纠纷,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违法所得认定。
结论:违法所得应以犯罪分子实际获得的借款数额为准,而非车主的赎回金额。
四、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诈骗数额为36000元(车辆总价值),属于"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法》第64条(追缴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本案违法所得9500元,依法追缴并返还给三名抵押权人(田某某3500元、贾某某3000元、马某3000元)。
五、对车主和抵押权人的法律建议
1. 车主如何防范"两头骗"?
借车需谨慎:尽量不将车辆借给不熟悉的人,尤其是长期借用或频繁借车的情况。
安装定位设备:车辆可安装GPS定位,便于追踪。
及时报警:发现车辆被骗后,应立即报警,争取公安机关介入追查。
2. 抵押权人如何避免被骗?
核实车辆权属:抵押前应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并核实是否为本人所有。
查询车辆状态:可通过交管部门查询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谨慎放贷:对陌生人抵押车辆借款的行为应提高警惕,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六、总结
"两头骗"案件的核心在于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进一步骗取借款。在法律上:
诈骗数额以车辆实际价值认定,而非借款数额。
违法所得以犯罪分子实际获得的借款计算,而非车主的赎回金额。
此类案件警示我们,无论是车主还是抵押权人,都应提高法律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同时,司法机关也会依法严惩此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