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类比:就像你开了家超市,辛苦攒了一堆优质货源,隔壁店直接把你货架上的东西搬去自己家卖,还卖得和你一样 —— 这事儿法院不答应。
某科技公司运营甲 APP,上面有大量用户上传的短视频。某文化公司运营乙 APP,直接把甲 APP 里的 50392 条短视频 “搬” 了过去,连用户昵称、头像、评论都一模一样,甚至还带着甲 APP 的专有代码。
某科技公司气不过,起诉要求某文化公司赔 4000 万。但某文化公司辩解:短视频是用户传的,你甲 APP 对这些视频没著作权,我搬了也不违法。
很多人会问:既然甲 APP 对短视频没著作权,为啥还能赢?这里藏着一个关键规则:平台对 “数据集合” 的经营性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甲 APP 虽然不拥有单个短视频的著作权,但它为了汇聚这些数据,花了大价钱搞技术开发、做用户运营,吸引了大量用户,这些数据集合产生了 “独立的商业价值”(比如广告收入、用户付费)—— 这种 “经营性利益”,法院认!
第二,乙 APP “搬运” 数据后,和甲 APP 内容几乎一模一样,用户不用甲 APP,也能在乙 APP 看到同样的东西,这就 “抢了甲 APP 的生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 这就是不正当竞争。
生活类比:就像你有两个邮箱,想把 A 邮箱的邮件同步到 B 邮箱,只要你自己授权,B 邮箱帮你同步,这没问题 —— 但如果 B 邮箱没经你同意,偷偷同步,就不行。
某网络公司运营甲招聘网站,企业用户能在上面收简历、搜简历。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搞了个 “关联外网账号” 功能:企业用户输入自己在甲网站的账号密码,就能把甲网站的简历同步到乙网站,方便 “一站式管理”。
某网络公司不乐意了,起诉说:你乙网站避开验证码,偷我简历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赔 500 万。
法院为啥不支持某网络公司?核心是看 “数据转移有没有用户授权,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第一,企业用户对简历有 “处理权”:企业是花了钱或通过合法方式(比如求职者主动投递)拿到的简历,自然有权把简历同步到其他平台管理 —— 甲网站不能阻止用户合理使用自己的东西。
第二,数据没被滥用:同步到乙网站的简历,只有该企业自己能看,其他用户看不到,没泄露求职者信息,也没影响甲网站的正常运营。
第三,技术手段合法:乙网站 “读取验证码” 只是为了方便用户登录,没攻击甲网站的服务器,也没导致甲网站卡顿 —— 不算 “破坏他人服务”。
生活类比:就像你在小区公告栏贴了自家商店的价格表,别人把这些价格收集起来,做了个 “小区商品价格指数” 发给大家 —— 这不算侵权,因为你已经公开了价格。
某钢铁公司每天在 “无审核微信群”(上百人)里发钢材出厂价,还会电话告诉客户。某电子公司把这些价格收集起来,用合规算法做成 “钢材价格指数”(不是原始价格),以会员制发布,而且这个指数的编制方法还拿了 “上海标准” 认证。
后来某钢铁公司觉得这个指数 “不真实”,要求某电子公司下架,对方不同意,于是起诉:你擅自采集我的数据,侵害我权益!
法院驳回了某钢铁公司的诉求,关键是明确了 “公开数据的使用边界”。
第一,公开数据不能 “垄断”:某钢铁公司说 “出厂价是商业秘密”,但法院说:商业秘密得是 “没公开、有保密措施” 的信息。你在百人微信群里发价格,没禁止大家传播,这已经是公开信息了,不能阻止别人合法采集。
第二,数据产品受保护:某电子公司把原始价格加工成 “价格指数”,这是它自己做的 “数据产品”,花了功夫搞算法、做认证,有权发布 —— 只要数据来源合法、方法合规,别人不能随便要求下架。
第三,“觉得不真实” 不算证据:某钢铁公司说指数 “不真实”,但拿不出任何证据;反而某电子公司有 “上海标准” 认证,证明自己的指数是合规的 —— 法院不支持空口无凭的主张。
生活类比:就像你去理发店剪头发,店员非要你填 “月收入”“恋爱状况” 才给剪,不填就不让进 —— 这明显不合理,APP 这么做也一样违法。
某科技公司运营英语学习 APP,没经罗某同意,就通过线下店收集了他的手机号,还帮他建了账号。罗某登录时,APP 非要他填 “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不填就进不去,而且没有 “跳过”“拒绝” 的选项,也没说要收集这些信息做什么。
罗某很生气,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还索赔 2900 元(律师费和取证费)。
法院判某科技公司输了,明确了 APP 收集个人信息的 “红线”。
第一,“必要信息” 有明确范围:学习教育类 APP,法律规定 “必要个人信息” 只有 “注册手机号”,“职业”“学习目的” 这些属于 “用户画像信息”,不是必需的 ——APP 不能强制收集。
第二,“不填不让用”= 被迫同意,无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同意必须自愿”,APP 没给 “跳过” 选项,用户为了用服务不得不填,这种 “被迫同意” 不算数,APP 就是 “未经同意收集信息”。
第三,乱发营销短信侵犯隐私权:某科技公司还没经罗某同意,就发营销短信,打扰他的生活,这也侵犯了隐私权。
生活类比:就像你想办 “先吃饭后付钱” 的会员卡,餐厅要查你有没有欠过钱、会不会赖账,这很合理 ——“先享后付” 收集信用信息也一样,只要方法对,就合法。
黄某欢开通重庆公交乘车码时,点击了 “同意协议并开通”,协议里写了 “授权查询信用分”。后来他发现自己被开通了某信用账户,觉得被误导了,起诉某信用公司:你强迫我开通信用服务,侵犯我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没支持黄某欢,关键是看 “收集信用信息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尊重用户意愿”。
第一,“先享后付” 需要信用评估:“先享后付” 就是你先坐车,平台先帮你垫车费,平台得知道你会不会赖账 —— 收集信用信息是 “履行合同必需”,合法。
第二,已经充分告知:协议里 “授权查询信用分” 的条款,用蓝色字体、加粗显示,黄某欢点击同意前能看到,没被误导。
第三,用户有选择权:黄某欢可以选现金投币、实体公交卡,不是非要用 “先享后付”;而且他随时能关闭信用授权、注销账户,没被强迫。
第四,没多收集信息:某信用公司只查了 “能不能准入” 的信用分,没收集黄某欢的健康状况、社交关系这些无关信息,符合 “最小必要原则”。
生活类比:就像法院把一套房子判给你,但原房主没把房产证过户给你,你就算拿到钥匙也不算真正拥有 —— 网络账号也一样,光给密码不行,还得改实名认证。
某传媒公司和游某梅打官司,法院判 “浪某仙” 这个平台账号归某传媒公司,游某梅得把账号密码交出来。但游某梅没履行,某传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还要求平台把账号的实名认证从游某梅改成自己公司,换绑手机号。
法院直接下裁定,要求平台清除游某梅的实名认证,换成某传媒公司的信息,还换绑了手机号。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为网络账号都是 “实名制” 的,光有密码没用 —— 如果实名信息还是游某梅的,她随时能通过身份证、手机号找回密码,某传媒公司根本没法真正控制账号。而且,如果账号被用来做违法的事,实名信息不改,还会找不到责任人,影响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