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的执行阶段,不少被执行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要求承担了民事责任,为什么还会被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


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要求承担了借款利息等民事责任后,拒绝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其理由很明确:“我已经按调解书履行完责任了,不该再额外付钱。”
这一争议并非个例。很多人都会有疑问:民事调解书已经明确了责任,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到底是法定责任还是额外负担?会不会和调解书约定的责任重复?







要搞懂这个问题,核心在于区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两种不同 “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在调解书中约定两种内容:
一种是一般债务利息:比如借款纠纷中约定的借款利息、利率,这是基于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利息,是双方对债权本身的约定;
另一种是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比如明确约定 “若一方未按期履行,需额外支付违约金 XX 元”,这是专门针对 “不履行调解书” 这一行为设定的惩罚性责任。
2. 只有约定了 “违约责任”,履行后才免加倍利息
最高法强调:只有当被执行人已经承担了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的 “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 后,申请执行人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法院才不予支持。
而如果调解书中约定的只是 “一般债务利息”(比如本案中调解书仅约定了借款利息和利率),那么这只是被执行人承担原本债权的一部分,并不等同于对 “迟延履行” 行为的惩罚。此时,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作为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简单说:一般债务利息是 “欠的本金衍生利息”,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 “没按时还钱的法定惩罚”,二者不冲突。


结合案例,被执行人还提出了几种常见理由,均被最高法驳回,大家可以重点关注: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 “执行和解协议”(比如不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达成的协议,或者第三方未参与原债权债务),就不能视为执行和解。即使法院暂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利息依然要计算。
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管调解书有没有载明,只要申请执行人没明确放弃,被执行人就必须承担。
债权转让协议中没写加倍利息,不代表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免除;协议中关于 “利息可能无法享有” 的条款,通常只是风险提示,不能视为受让方放弃了利息请求权。
只要被执行人没按生效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比如因法院审查导致中止执行等),即使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迟延履行的利息依然要继续计算。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不计算利息的规定,有严格的适用范围(比如特定时期、特定转让主体),并非所有不良债权转让都适用。不符合规定的,转让后的利息依然可以主张。


看调解书约定:区分是 “一般债务利息”(如借款利息)还是 “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如逾期违约金);
法定责任不可免: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是法定惩罚,除非调解书中有明确的 “不履行违约责任” 且已履行,否则不能免除;
别抱侥幸心理:和解协议、调解书未载明、债权转让未提及等理由,都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的合法依据。



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使调解书中只约定了一般利息,也依然有权主张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对于债务人来说,按时履行调解书义务才是避免额外负担的关键,切勿误以为 “履行了一般利息就万事大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