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最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 “掩隐罪”)司法解释正式落地,终于解决了实践中 “入罪标准难把握”“量刑不均衡” 的痛点。以前靠 “三千元至一万元” 定入罪的简单逻辑不管用了,现在要结合上游犯罪类型、行为情节综合判断,连 “情节严重” 的标准都分了两类。
先搞懂:为啥要改掩隐罪的入罪标准?
以前掩隐罪有明确的数额门槛,比如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就可能入罪,但实践中问题越来越多:
上游犯罪不同,入罪数额差太远。比如同样是 1 万元,上游是盗窃罪(通常 1000-3000 元入罪),掩隐 1 万元定犯罪没问题;但上游是职务侵占罪(通常 6 万元入罪),1 万元还没达到上游犯罪标准,若定掩隐罪就会 “本末倒置”。
不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国际反洗钱组织认为 “固定数额门槛” 会漏洞,咱们得跟上规则,同时也能更好打击洗钱相关行为。
所以新规干脆删了 “固定数额标准”,改成 “综合性入罪标准” —— 不是说没门槛了,而是要结合上游犯罪、行为情节等多方面判断,更贴合实际。
关键 1:入罪不是 “有行为就定罪”,这 4 点要把握
很多人担心 “删了数额标准,是不是只要帮人藏了赃物就会被定罪?” 其实不是,新规明确了 “实质性入罪门槛”,实操中要注意 4 点:
刑事和行政要衔接,别把 “小错” 当犯罪
如果掩隐行为没达到刑事标准,不会直接定罪,而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比如罚款、拘留),避免 “打击面过宽”。比如帮人藏了价值 2000 元的赃物,若上游犯罪是盗窃罪(当地入罪标准 3000 元),那这个掩隐行为可能就按行政违法处理。
别走两个极端:不 “唯数额”,也不 “无标准”
不能看数额小就一律不定罪:比如上游是抢劫罪(性质恶劣),就算藏的手机、首饰只值 2000 元,但严重影响案件查处,也可能定掩隐罪。
不能看没固定数额就一律不定罪:比如上游是诈骗罪(当地入罪标准 8000 元),掩隐了 2.4 万元(3 倍于上游入罪标准),且没有 “情节轻微” 的情况,就该定罪。
跟着上游犯罪 “走”,数额可参考 “3 倍原则”
新规虽没给固定数额,但给了个实用思路:若单纯靠数额定罪,可参考 “上游犯罪入罪数额的 3 倍” 。举个例子:某省诈骗罪入罪标准是 8000 元,那掩隐诈骗罪所得时,一般达到 2.4 万元(8000 元 ×3),就可能满足入罪数额要求;若上游是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 10 万元),那掩隐行为的数额门槛就得高于 10 万元,不能再按以前的 “1 万元” 算。
特殊领域有单独规定,优先用
有些领域的掩隐罪入罪标准早就明确了,新规不冲突,继续有效。比如 “掩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就定罪,这个标准依然能用。
关键 2:“情节严重” 怎么定?分两类,还需 “双重限定”
以前 “10 万元以上就算情节严重”,现在改了 —— 既要满足数额标准,还得有特定情节,才算 “情节严重”(对应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数额标准分了两类,跟上游犯罪挂钩:
数额标准分两种,看上游犯罪类型
上游是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这类犯罪 “判 3 年以上” 的标准高,通常 100 万元以上才判 3 年):掩隐数额要达到500 万元以上,才可能算 “情节严重”。
上游是盗窃罪、诈骗罪等普通侵财犯罪:掩隐数额要达到50 万元以上,才可能算 “情节严重”。
光有数额不够,还得有这些情节
满足上述数额后,还得具备以下情节之一,才认定 “情节严重”:
两年内 3 次以上实施掩隐行为(注意:对同一笔资金多次转账,不算 “多次”,数额也不重复算);
拒不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比如不交代赃物去向,哪怕警方后来追回部分,也算);
截至一审宣判前,上游被害人实际损失没降到 “数额标准的一半以下”(比如上游是诈骗罪,掩隐 50 万元,若被害人实际损失没降到 25 万元以下,就算)。
特殊情况:上游只判 3 年以下,掩隐罪也别超 3 年
如果上游犯罪的法定刑只有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档(比如某些轻微的盗窃罪),哪怕掩隐的数额再大,一般也不能对掩隐行为人判 3 年以上 —— 要跟上游量刑保持均衡,不能 “下游比上游判得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