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啥前提?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是 50 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更是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社部也曾在答复中强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自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回到这起案件,劳动者入职时已年满 50 周岁,恰好达到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哪怕她已缴纳 27 年社保,甚至符合灵活就业人员 55 岁退休的条件,法院仍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为核心依据,认定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这意味着,她和学校之间无法构成劳动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 看到这儿,可能有人会问:“超龄打工就没保障了吗?之前不是说要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吗?” 别着急,法律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其实有明确区分。 一方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权益差异要分清。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能享受社保缴纳、带薪年假、经济补偿金等完整权益;但如果是劳务关系,这些权益就不再适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靠书面协议约定。比如超龄劳动者想让单位缴纳社保,就可能因 “非劳动关系” 被拒绝,这也是很多超龄打工者维权时遇到的痛点。 另一方面,超龄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虽然劳动关系不成立,但这不代表用工单位可以随意损害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近年来,无论是《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都明确要求:用工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必须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也就是说,哪怕是劳务关系,单位也不能拖欠工资、忽视劳动安全,一旦出现工伤,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仍能通过相应渠道主张赔偿。 高院裁定,给超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划了重点 对超龄劳动者来说,找工作时要提前明确与单位的关系性质,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把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安全保障、工伤处理方式等内容写清楚,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如果遇到权益受损,比如被拖欠工资、工作中受伤,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别因 “不是劳动关系” 就放弃维权。 对用工单位来说,不能以 “超龄” 为由忽视基本权益保障。招用超龄劳动者前,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分散工伤风险;同时要规范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避免因违规用工引发纠纷。 法 律 小常识 目前司法实践中,判断超龄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仍看 “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非 “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哪怕你没领退休金,只要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大概率也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未来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逐步落地,相关规定可能会有调整,但现阶段,超龄打工者和用工单位都得吃透现有法律要求,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