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里,“公司先提解除、员工不同意后又撤回通知” 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公司觉得 “我都收回解除通知了,劳动关系就还在”,但从最近法院判的一起案子来看,这种想法可能要踩坑 —— 哪怕公司后续发了 “不解除” 通知,该赔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分都少不了。 案例展示 某公司(下称 “公司”)和员工在 2020 年签了 3 年合同,约定员工做理财经理,月工资 6000 元。到了 2022 年 9 月,公司突然给员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 “因为业务调整,9 月 22 日就解除合同”。 员工明确不同意解除,没想到才过 3 天,公司又发了一份新通知:“交接没完成、协商没一致,之前的解除通知不算数,劳动合同继续”。可员工不接受 “恢复劳动关系”,之后没去上班,公司还催过他返岗,甚至发了国庆福利,想证明 “劳动关系没断”。 更让员工不满的是,2022 年 8 月,公司曾告知他 “年底留存一笔近万元的业绩提成”,但后来公司拿新的薪酬制度说 “已离职员工不发这笔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很快有了结果: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 9 月 22 日解除,公司要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8 万多,还要把近万元的业绩提成补给员工。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理由很 “理直气壮”: 我们只是想协商解除,员工不同意后,我们已经撤回了解除通知,没真的单方解除,不用赔赔偿金; 薪酬制度写得很清楚,离职员工没有留存的业绩提成,而且 9 月也不是发这笔钱的时间,不该给。 但一审法院没支持公司的说法: 关于解除:公司已经发了解除通知,劳动关系在 9 月 22 日就断了,“撤回解除通知” 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公司说 “业务调整”,却拿不出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必须付赔偿金(双方对 8 万多的金额没争议); 关于提成:员工是被违法解除的,这笔留存提成是他应得的,公司不能用 “离职不发” 的规定克扣。 最终一审判决:公司付赔偿金 + 提成,劳动关系确认解除。 案件结果及分析 公司还是不服,接着上诉,又加了两个 “理由”:一是撤回解除后,公司还催员工上班、发了国庆福利,客观上没解除;二是薪酬制度经过公示,“离职不发提成” 是合法的。 员工这边也很明确:解除权是公司单方的 “形成权”,通知送到我手里,劳动关系就断了,公司没权利自己撤回;而且我是被违法解除的,提成必须给。 二审法院的判决直接 “维持原判”,还把核心逻辑讲得很清楚: 公司确实发了解除通知,而且说的 “解除理由” 不成立,就算后来撤回通知,也改变不了 “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的事实,违法解除的责任跑不掉; 那笔提成是员工平时业绩的留存,不是年终奖,而且员工是被违法解除的,公司不能用 “离职不发” 的规定拒绝支付。 1 公司的 “解除通知” 一旦送到,基本没法 “撤回”
法律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 “形成权”—— 简单说,只要解除通知送到员工手里,不管员工同不同意,劳动关系当场就断了。哪怕公司后来后悔、发 “不解除” 通知,也没用。除非员工自己同意 “恢复劳动关系”,否则公司还是要担 “违法解除” 的责任。 2 公司说 “业务调整” 要解除,不能只靠嘴说 很多公司会拿 “业务调整”“客观情况变化” 当解除理由,但这不是 “免死金牌”。法院要求公司必须拿出证据:比如业务调整的文件、部门缩减的证明、岗位取消的依据等。拿不出证据,就会被认定为 “违法解除”,得付 2N 的赔偿金(N 是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按 0.5 算,满半年按 1 算)。 3 “离职不发奖金 / 提成” 的规定,不是万能的 如果公司制度里写了 “离职员工不发奖金”,先别慌: 首先看这笔钱是 “年终奖” 还是 “平时业绩留存”:如果是平时工资 / 提成的一部分(比如案例里的 “业绩留存”),就算离职了也该给; 其次看解除原因:如果是公司违法解除,就算制度有规定,也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员工应得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