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不少人觉得只要签了离婚协议,里面的约定就都有法律效力,一旦对方违反,就能靠法律 “讨说法”。可实际上,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在协议离婚时,有些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就是无效的,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今天就来给大家梳理清楚,哪些离婚协议约定是 “无效约定”,避免大家踩坑。 婚姻自由权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结婚或离婚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比如有人在离婚协议里写 “离婚后两年内不准再婚”,这种条款明显干涉了对方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不管协议里写得多清楚,对方真的在 “禁婚期” 内再婚,也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生育权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生不生孩子,这个权利不会因为和他人的约定而被限制。 就像有些人为了 “保障自己孩子的利益”,在离婚协议里要求对方 “再婚后不准生孩子”,这种约定其实是在人为限制对方的生育权,不符合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规定,自然也是无效的。对方再婚后想生育,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 继承权要等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会开始,而且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有被继承人自己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取消,其他人根本没权利干涉。 有些夫妻离婚时,会在协议里写 “对方再婚后生的孩子,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这种约定其实没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能不能让再婚后的子女继承财产,得看被继承人去世前有没有立遗嘱排除,离婚协议里的这种限定,违反了法律对继承权的规定,是无效的。 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里约定 “把共有房产留给孩子”,本质上这是对子女的一种赠与。但涉及到不动产(比如房子)的赠与,得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也就是过户),赠与才算真正生效。 如果只是在离婚协议里写了房产归子女,却一直没去办过户手续,那任何一方反悔了,子女后续可能就拿不到房子的产权。所以要是想把房产留给孩子,光在协议里约定还不够,一定要及时办过户。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这个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 —— 只有在子女 18 周岁以前,父母才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等子女满 18 周岁后,如果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疾病、重度残疾等无法独立生活)的情况,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要是在离婚协议里约定 “子女 20 岁出国读书,对方还要给抚养费”,这种约定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对方可以拒绝支付。 而且就算在子女 18 周岁以内,要是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依法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不管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可以约定归属,但绝对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些时候,双方可能因为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想补偿对方,会在协议里写 “把一方父母的房子归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根本没有权利处分案外人(比如父母)的财产,除非有案外人的委托代理或者事后追认,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总之,离婚协议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签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哪些约定有效、哪些无效,避免因为不懂法而吃亏。如果对协议内容不确定,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确保协议合法合规,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