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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受益就必须共同还债?最高院明确答案!

时间:2025-11-11 16:30:33 点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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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哪怕配偶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很多债权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最高院的一则典型案例给出了清晰指引。

核心案情:担保债务引发的夫妻共债争议

    某银行与一家公司发生金融借款纠纷,涉及多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一位保证人以个人名义签订保证合同,银行认为,该保证人的配偶曾担任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多家企业,案涉担保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家庭,配偶即便未直接签字,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是将保证人及其配偶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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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要点:3 个关键判断标准

    1.共同意思表示是前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依据之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本案中,案涉保证合同均无配偶以夫妻名义的签字,无法认定存在共同担责的意思表示。

    2.共同经营需实质证明:债权人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提供充分证据。仅证明配偶担任过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足以认定其以配偶身份共同参与经营。

    3.事实受益≠法律担责:配偶即便在交易中实际受益,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结论符合公司法中股东与公司财产、责任相互独立的基本原则,不能混淆事实受益与法律责任的边界。

法律底线: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债的主张。

夫妻共债认定核心证据清单

一、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债需准备的核心证据

    (一)证明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的证据

书面确认类: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最直接证据,如案例中若配偶共同签署保证合同,可直接认定共债);

    配偶事后出具的追认函、承诺书,或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明确表示 “愿意共同承担债务” 的沟通记录(需留存原始载体,避免删减聊天内容)。

    行为推定类:

    配偶参与债务履行的证据,如共同接收借款资金(双方银行卡收款记录)、共同归还部分债务(转账备注 “还 XX 共同欠款”);

    配偶以夫妻名义参与债务协商的证据,如陪同签字、在债权人催收时共同回应(需有录音、录像或见证人证言佐证)。

    (二)证明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证据

    生活消费凭证:

    借款发生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于房屋租金、房贷、水电燃气费、子女学费、老人赡养费、日常购物、医疗支出等生活开支的转账记录、发票、缴费单据(需注意时间与借款时间匹配,证明资金流向与生活需求直接关联);

    若债务金额较小(如几千至几万元,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判断),可直接主张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此时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用途,由否认方承担反驳责任。

    (三)证明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共同生产经营” 的证据

    共同生活用途证据: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置房产、车辆、家电等大额资产的合同、付款记录(如房产买卖合同中夫妻为共同买受人,且借款直接支付至开发商账户);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旅行、装修房屋、举办婚礼等共同生活场景的消费凭证(如旅行合同、装修合同、婚礼支出发票等)。

    共同生产经营用途证据(重点参考案例中法院否定 “共同经营” 的关键 —— 需证明 “配偶以个人身份参与经营”):

    配偶在债务人经营的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高管等职务的工商登记信息(需补充 “实际参与经营” 的证据,如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业务合同、财务报表,避免仅以 “法定代表人身份” 举证,如案例中仅证明配偶曾任法定代表人,未证明实际参与,法院未认可);

    配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业务对接、资金管理的证据(如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参与商务谈判的录音 / 录像、签署的业务文件);

    债务资金直接用于公司经营的流水记录(如借款转入公司对公账户,或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缴纳税款等,需备注 “公司经营用款”);

    夫妻双方共享公司经营收益的证据(如公司分红转入双方银行卡、共同使用经营收益购置家庭资产)。

二、夫妻中未签字一方否认共债需准备的核心证据

    (一)反驳 “共同意思表示” 的证据

    债权凭证上无本人签字,且无任何书面追认记录(如案例中配偶未签署保证合同,也无事后追认,可直接反驳共债);

    债权人明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意思的证据(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聊天记录中,债务人明确表示 “此债务与配偶无关,由我个人承担”)。

    (二)反驳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 共同生活” 的证据

    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有稳定独立来源的证据(如本人工资流水、存款记录,证明无需依赖案涉债务维持生活);

    债务金额远超家庭日常需求的证据(如借款数十万元,而家庭月均开支仅数千元,且无大额紧急支出场景);

    债务资金未用于家庭的证据(如债务人将借款用于赌博、个人投资、偿还个人赌债等,有转账记录、警方处罚决定书等佐证)。

    (三)反驳 “共同生产经营” 的证据

    虽在公司任职,但仅为 “挂名” 的证据(如劳动合同显示无实际薪资、社保由第三方代缴,或其他股东 / 员工证言证明其未参与经营);

    与债务人经营的公司无利益关联的证据(如未持有公司股份、未获得公司分红,公司财务报表中无本人利益分配记录);

    债务人经营活动独立于家庭的证据(如公司业务与家庭生活无关,且本人从未参与公司决策、管理)。

三、通用举证注意事项

    证据形式要求:书面证据需留存原件,电子证据(微信、短信、录音等)需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并制作书面整理稿(注明时间、主体、核心内容);

    时间关联性:所有证据需围绕 “债务发生期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举证,避免提供与债务无关的其他时间段证据;

    避免 “事实受益” 混淆:如案例中强调 “配偶事实受益≠法律担责”,仅以 “配偶使用过公司产品”“家庭间接享受经营便利” 等事实,不能作为共债证据,需聚焦法定要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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